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305民初12345号
原告甲电子公司诉被告乙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查明，乙公司采购经理通过微信与甲公司确认产品型号、数量、价格及交期。甲公司分批送货，乙公司仓库员工签收。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并在转账中备注货款，后以采购经理无授权及货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余款。乙公司未能提交授权限制已向甲公司披露的证据，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具体质量检测材料。

法院认为，微信记录能够与送货单、物流记录、发票及部分付款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采购经理长期负责采购且使用公司业务账号沟通，乙公司亦接受货物并付款，构成有权代理或至少足以使相对人形成合理信赖。质量抗辩缺乏及时通知和检测证据，不予采纳。

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