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972民初8765号
原告丙设备公司诉被告丁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丙公司主张其按口头订单送货，提交数张仅有“阿强”签名的送货单和自行开具的发票。丁公司否认订货及收货，称公司无该员工。丙公司未提交聊天记录、物流轨迹、门岗记录、付款凭证或其他材料证明签收人与丁公司的关系。

法院认为，发票系单方形成，送货单签名无法对应丁公司人员，且没有交易磋商或后续付款材料形成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判决：驳回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