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6民初4567号
原告戊科技公司诉被告己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签署书面采购合同，约定设备验收期为七日。己公司收货后三日内书面提出批量闪屏问题，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确认约百分之三十设备不符合约定。戊公司已更换一部分设备，但仍有不合格产品未处理。己公司扣留相应价款。

法院认为，合同及交付事实明确，但买方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具体质量异议，并有共同委托的检测报告和售后记录佐证。卖方要求支付全部余款依据不足，应扣减不合格设备价款及合理损失。

判决：己公司支付经扣减后的货款，驳回戊公司的其余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