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案件：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3月，科技公司通过微信与商贸公司采购负责人陈某确认采购一批显示设备，聊天中明确了型号、数量、单价和交付日期。科技公司按陈某提供的地址分三批送货，仓库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但送货单未加盖商贸公司公章。商贸公司先后支付20万元，付款备注为“设备款”，尚欠38万元。

商贸公司抗辩称陈某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仓库签收人身份不明，且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持有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原件、物流记录、增值税发票、两笔银行流水及售后沟通记录。聊天记录尚未完成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送货单中的签名与人员身份尚未通过劳动关系材料印证。

科技公司拟请求支付剩余货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需要判断：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合同成立及价款约定；陈某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签收及部分付款能否证明实际履行；质量异议是否及时、具体并有证据支持；现有电子证据和交付证据是否需要补强。
